保險法  保險人之責任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