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保險人之責任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 ,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