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年金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35-4條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十四條至第一百二 十四條規定,於年金保險準用之。但於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契 約或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