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年金保險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135-2條
年金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

二、年金金額或確定年金金額之方法。

三、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

四、請求年金之期間、日期及給付方法。

五、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有減少年金之條件者,其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