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並協調由相關機關 (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適當之辦公空間或租金減免,以利金 融科技創新者創新研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