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對於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金融機構、公司、團體 及個人(以下簡稱金融科技創新者),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 定設立之專責單位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金融法規諮詢。

二、輔導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之研發。

三、協助評估申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之必要性。

四、協助輔導創新實驗申請案之相關準備。

五、不同發展階段之育成服務。

六、其他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