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13條
為輔導金融科技創新者評估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及準備申請資料,主管 機關應辦理創新實驗相關法令規定之公開說明會,並對有需求之金融科技 創新者提供個別輔導服務。

金融科技創新者經主管機關評估無申請創新實驗之必要性者,得於提供具 體業務辦理之說明後,由主管機關出具正式書面意見。

金融科技創新者創新實驗申請案經主管機關輔導者,不得作為證實申請事 項或保證創新實驗價值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