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與外國主管機關、國際相關之組織或機構建立合作交流機制, 協助國內金融科技創新者發展國際市場,或與國外創業加速器合作,透過 金融科技創業輔導或國際發表機會,引進國際創新科技或經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