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9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建立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並得利用資訊系統 輔助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其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應定期檢討之。

前項交易監控政策與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之監控態樣:

一、客戶申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 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非融資性租賃契約約定之每期還款金額進行還款交易,且 無合理理由者。

三、客戶將租賃標的物分拆成不同之租賃標的,分別與數個辦理融資性租 賃業務事業往來,且無合理理由者。

四、建立業務關係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 、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 人所冒用。

五、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涉案人與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之交易,且交易顯屬異常者。

六、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 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七、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情形。

執行交易監控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