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7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另有規定 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 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 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 第三方將依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 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 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 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之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