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12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 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 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