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7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 ,綜理審查及評估事宜;副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副首長以上 人員任之,襄助召集人處理相關事務。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應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