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4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 (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 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 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