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人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函報創新實驗結果,應 召開評估會議,就有關創新實驗對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 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等成效進行評估及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