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受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申請案,應召開審 查會議審查並作成建議核准或駁回創新實驗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