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7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所指可有效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 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業之權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參與者進行實驗之必要性。

二、其預期效益具可行性。

三、衡量達成預期效益之基準具合理性。

四、有效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經營及使用成本或提升金融消費者及企 業權益之內容具體且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