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具有創新性,指創新實驗之申請案未與主管機關 既已核准創新實驗之業務性質相同或近似,並符合下列條件之ㄧ:

一、運用未經國內金融服務業公開發表、實施或取得專利之科技或經營模 式。

二、將既有技術或已取得專利之技術,以顯著不同之科技或經營模式運用 於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