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但書所稱重要事項,指辦理創新實驗需經主管機關許 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運用之科技創新或經營模式創新方式、達成 實驗效益之衡量基準。

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之申請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變更事項可促進實驗目標達成之可行性。

二、客觀評估變更事項對參與者權益影響之合理性。

三、變更事項影響參與者權益之通知時間、通知對象、通知方式、處理措 施、取得參與者同意,以及對於不同意變更之參與者相關權益保障方 式等規畫之妥適性。

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五、其他主管機關認為可能影響創新實驗計畫安全執行,或為保護公益, 認有審酌必要之事項。

申請創新實驗變更,應依前項及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檢具文件一式三 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後一個月 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變更日起五個營業日內 ,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