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3條
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申請延長創新實驗期間,應檢具申請書並記載 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辦理情形及已達成效益。

二、延長創新實驗之理由。

三、申請延長實驗期間及預期效益。

四、實驗期間所生之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要求限期改善者,應說明其 辦理情形。

六、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應說明事宜。

前項申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有規劃不合理、不利於金融市場、損及參與 創新實驗者(以下簡稱參與者)權益,或未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有效改善辦理情事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