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23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辦理實地訪查,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 絕。

申請人應配合主管機關實地訪查之需要,據實提報相關資料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