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20條
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之要求提出定期報告,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並由申請人簽署:

一、聲明事項:

(一)辦理創新實驗與主管機關核准內容相符情形。

(二)法令遵循情形。

二、報告內容:

(一)創新實驗計畫之辦理進度,包括申報日之實驗範圍、參與者人數、 保護措施、參與者個人資料保護情形、風險管理機制落實及暴險情 形、招攬活動及其內容、預期效益之衡量與達成情形、疑似洗錢及 資恐風險評估等內容。

(二)資訊系統安全控管機制之執行情形,包括資訊作業及網路安全監控 、防禦與應變處理、稽核軌跡留存機制及執行情形。

(三)主管機關要求事項之辦理情形。

(四)其他申請人認為應報告主管機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