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2條
申請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以下簡稱創新實驗),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 三份及其電子檔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

二、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人出具無同項所定各款情形之聲明書。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限期內完成補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