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7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創新實驗之範圍、重要內容、期間、可能衍生風險、交易資訊揭露, 及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

二、實驗內容涉及投資運用之商品或服務,不得保證運用績效及收益。

三、申請人與參與者相互間之權利義務,包括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 條所定申請人對參與者之責任。

四、參與者參加及退出創新實驗之機制。

五、涉及申請人收受款項及給付義務,其資金保護及返還措施,並告知所 收受款項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六、申訴、爭議處理及補償機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告知參與者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