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3條
申請人應根據創新實驗之範圍、期間及規模,配置合理之人員與資源,制 定及執行對參與者之保護措施,並預為準備適當之補償機制,該補償機制 包括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

前項所稱交付信託,指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分別以專用存 款帳戶為信託專戶。

第一項所稱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指與銀行簽訂適當補償之履約保證契約 ,由銀行承擔申請人對參與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信託或取得銀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於開始辦理創新實驗前完成簽訂 信託契約存入足額之補償資金或取得銀行之履約保證,並至少涵蓋創新實 驗期間再加計六個月。

第一項之保護措施及補償機制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有不足者,得要求申請人 增加保護措施及提高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