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2條
主管機關對於創新實驗之申請,經召開審查會議審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予以駁回:

一、申請文件不完備,且未依主管機關規定補件完成者,或申請文件內容 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符合本章所定之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