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1條
創新實驗計畫之退場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可能觸發退場機制之原因。

二、啟動退場機制之時點。

三、通知參與者之方式及時間。

四、敘明退場機制之執行人員、程序或過程。

五、與參與者之協商機制。

六、創新實驗所涉資金之結算、返還作業及其他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之 處理。

七、創新實驗提供之服務或商品之終止或轉介機制。

八、退場後可能發生之風險。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創新實驗涉及收受款項者,申請人應於實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依約定方式 返還或處理剩餘款項。

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參 與者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