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 107 年 04 月 27 日)
第10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六款所稱其他需評估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人為辦理創新實驗,排除適用法規命 令或行政規則之合理性。

二、創新實驗結束後,申請人處理與參與者間權利及義務事項等退場機制 具妥適性。

三、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具完整性。

四、創新實驗於有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作之必要時,已有合作夥伴及雙方合 作關係。

五、創新實驗計畫具體,無明顯執行困難。

六、專業能力足以執行創新實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