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6條
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 :

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

二、前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