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4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之資金應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 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投融資為原則,並不得 兌換為外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