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 107 年 04 月 17 日)
第2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應檢 具申請書(附件),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

外國銀行分行依前項規定申請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 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外國銀行分行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 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