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以一年為限。申請人得於該創新實驗期 間屆滿一個月前,檢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但創新實驗內容涉及應修正法律時,其延長不以一次 為限,全部創新實驗期間不得逾三年。

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屆滿前,作成核准或駁回前項申 請之決定,並將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