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24條
申請人與參與者因金融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參與者得準用金融消 費者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申請人提出申訴及向財團法人金融消 費評議中心(以下簡稱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申訴、申請評議及爭議之 處理,並準用該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五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 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

評議中心處理前項業務,得向申請人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其收費基準及 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準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其一定額 度,由評議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