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 107 年 01 月 31 日)
第10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不得變更。但其變更未涉及該實驗金融 業務之重要事項,且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後變更之。

主管機關應於收受前項申請後一個月內,作成准駁之決定,並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變更內容及其理由之申請書。

二、變更前、後之創新實驗計畫及其對照表。

三、對參與者之權益無重大影響之評估。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