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 106 年 06 月 28 日)
第11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 及保險經紀人公司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 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 、第八條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 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 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