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  ( 105 年 12 月 26 日)
第4條
銀行應按季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 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檢 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