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4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 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二。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四、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 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 予以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