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 105 年 07 月 08 日)
第12條
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債務展延事宜,其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之 損失,金融機構及其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