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 106 年 04 月 06 日)
第2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自用不動產,包括行舍、營業用倉庫及經本會依本法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核准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其餘均屬非自用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