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6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報經董(理 )事會核准,修改時亦同,其內容如下:

一、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

二、作業準則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務原則與方針。

(二)業務流程。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定期評估方式。

(五)會計處理方式。

(六)內部稽核制度。

(七)風險管理措施。

(八)客戶權益保障措施。

董(理)事會應視商品及市場改變等情況,適時檢討前項之經營策略及作 業準則,並應評估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銀 行容許承受之範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總行規定 定期辦理檢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