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38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 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