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32條
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前,應向客戶說明下列事項: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 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銀行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 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經本會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 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銀行就前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服務,涉有契約權利行使期間、解除期間及 效力之限制者,亦應向客戶說明之。

銀行就第一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服務,應向客戶充分揭露並明確告知各項 費用與其收取方式、交易架構,及可能涉及之風險等相關資訊,其中風險 應包含最大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