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係指法人與自然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 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機 構。

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高淨值投資法人: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資產超過新臺幣二百億 元者。

(二)設有投資專責單位,並配置適任專業人員,且該單位主管具備下列 資格條件之一: 1.曾於金融、證券、期貨或保險機構從事金融商品投資業務工作經 驗三年以上。 2.金融商品投資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3.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金融商品投資專業知識及管理經驗 ,可健全有效管理投資部門業務者。

(三)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持有有價證券部位或衍生 性金融商品投資組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四)內部控制制度具有合適投資程序及風險管理措施。

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法人或基金:

(一)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

(二)經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 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申請為專業客戶之自然人:

(一)提供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三 百萬元,且於該銀行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 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二)客戶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

(三)客戶充分了解銀行與專業客戶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得免除之責 任,同意簽署為專業客戶。

五、簽訂信託契約之信託業,其委託人符合前三款之一規定。

前項各款有關專業客戶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由銀行盡合理調查之責任, 向客戶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並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覆審,檢視客戶 續符合專業客戶之資格條件。銀行針對專業客戶具備充分金融商品專業知 識、交易經驗之評估方式,應納入瞭解客戶程序,並報經董(理)事會通 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