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29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以下評估:

一、銀行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一 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 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一般 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 同。

二、銀行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至少應 包含以下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 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 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 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 分性。

(四)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