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
銀行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進行以下評估:
一、銀行應進行客戶屬性評估,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一般客戶;並就一
般客戶之年齡、知識、投資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及商品理解等
要素,綜合評估其風險承受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並請一般
客戶以簽名、蓋用原留印鑑或其他雙方同意之方式確認;修正時,亦
同。
二、銀行應進行商品屬性評估並留存書面資料以供查證,相關評估至少應
包含以下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結構型商品之合法性、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
性、交易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結構型商品特性、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商品結構複
雜度、商品年期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金融商品之商品風險程
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客戶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
分性。
(四)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限由專業客戶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