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 106 年 05 月 16 日)
第24條
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 商品適合度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屬性評估、瞭解客戶 程序、客戶屬性評估及客戶分級與商品分級依據,以確實瞭解客戶之投資 經驗、財產狀況、交易目的、商品理解等特性及交易該項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適當性。

銀行不得向一般客戶提供超過其適合等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或限 專業客戶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一般客戶基於避險目的,與銀行進行 非屬結構型商品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