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6條
本基金應於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以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專戶方式儲存 ,其孳息併入本基金。

本基金之總額暫定為新臺幣五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