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 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與第三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