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2條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組織及管理,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