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17 日)
第10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

二、依第七條規定動用之審議。

三、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動用之審議。

基金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基金會之決議,應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第一項第二款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