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7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除其他法 律、本規則另有規定或使用者與電子支付機構另有約定者外,不得任意凍 結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內之款項。

使用者支付指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方姓名或名稱及其電子支付帳戶帳號。

二、收款方姓名或名稱及其電子支付帳戶帳號。

三、支付款項之確定金額及幣別。

四、支付款項移轉之時點;如非立即移轉,其移轉條件、期間或付款方指 示方式。

五、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支付指示,應以使用者同意之方式通知其再確認 ,並於執行使用者支付指示後通知其結果。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下列各款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經與使用者以符 合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所定安全設計方式事先約定,且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一萬元 為限,每月累計交易金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得不適用第二項支付指示 及前項有關再確認之規定:

一、提供實體通路支付服務。

二、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鍰或其他費用、支付公用事業、電信服 務、公共運輸或停車等服務費用、支付收款使用者受政府部門委託代 徵收之規費、稅捐、罰鍰、其他費用或公用事業、電信服務、公共運 輸或停車等委託代收之服務費。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實體通路支付服務,得不適用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 第三項有關再確認之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與使用者約定之方式,免費提供使用者隨時查詢一年內 之交易紀錄,並依使用者之請求,提供一年以上未滿五年之交易紀錄。

第8條
電子支付機構因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執行使用者 支付指示時,應及時通知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