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8 月 18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第 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獨立於實質交易之使用者以 外,依交易雙方委任,接受付款方所移轉實質交易之金額,並經一定 條件成就、一定期間屆至或付款方指示後,將該實質交易之金額移轉 予收款方之業務。

二、收受儲值款項: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將款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 付帳戶,以供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 業務。

三、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指電子支付機構依使用者非基於實質交易 之支付指示,將其電子支付帳戶內之資金,移轉至該電子支付機構其 他使用者之電子支付帳戶之業務。

四、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五、電子支付帳戶: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開立記錄資金移轉與儲值 情形之網路帳戶。

六、使用者:指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 機構所提供服務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者。

七、收款使用者:指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 ,進行收款之使用者。

八、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指電子支付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依 使用者與開戶金融機構間之約定,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 結該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由電子支付機構收取支付款項,並於 該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記錄支付款項金額及移轉情形之服務,作業機 制如下:

(一)直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直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 ,連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二)間接連結機制:指電子支付機構經由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介接金融資 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間接向開戶金融機構提出扣款指示,連 結使用者存款帳戶進行轉帳之機制。

九、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指電子支付機構接受收款使用者及其 他機構委任,提供端末設備或應用程式,整合傳遞收付訊息。